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信息:
姓名:孙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5年
身份证号码:37XX
民族:汉族
教育程度:初中文化
籍贯:山东省XX县
职务:商贸有限公司法人
户籍地址:XX
现住址:XX
涉嫌罪名:串通投标罪
取保候审时间:2023年4月
辩护人信息:
姓名:房玉(本人)
职业:律师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案件经过:
孙某涉嫌帮助赵某(另案处理)中标XX超市租赁项目。
孙某提供了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由赵某找人制作标书。
孙某的公司与赵某的公司以及刘某(另案处理)的公司共同参与投标。
2022年12月30日,该项目开标,孙某按照赵某的安排进行了第二轮报价,赵某以80余万元/年的价格中标,中标金额总计1200万元。
检察院的决定:
孙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
孙某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
后续行动:
如果某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检察院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