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菁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4日 10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X与S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年11月16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别克 GL8 汽车一台,并支付运费 1400元,落户费300元,车款40300元,购买前,原告特意向被告询问该车是否是事故车,被告承诺该车不是事故车,购买后,经原告查询,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他人汽车通过转卖二手车获利,属于经营者,被告隐瞒车辆实际情况,构成欺诈、违约,被告应当退还购车款,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赔偿原告车款三倍的赔偿金。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 40300元,运费1400元,落户费3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购车款3倍的赔偿金120900元。
3.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S辩称,一、原、被告之间通过在线软件达成了二手车的买卖合同,价款属实,事实存在。被告作为一名普通工人,仅是为了处置家庭车辆,才在网上挂卖,被告并不是专业从事二手车买卖的车贩子;二、被告并不存在任何欺诈情形,被告所销售的涉案车辆,是被告父亲通过拍卖环节获得,且是从公安机关处购置。相关拍卖公告仅是提出车辆有一般瑕疵,没有任何关于“事故车水淹车”等字样。被告有充分理由相信该车不存在相关不利交易情形。三、关于原告出示的鉴定报告,被告并无异议。但是关于事故的发生时间并未体现,事故时间存疑,请求法院予以考量。四、综上,被告作为一个普通群众,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应该过分拔高被告义X。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3年11月10日,X在“闲鱼”平台上看到了S以网名“油城女神”出售的 2016年GL8别克轿车,网上售价为43000元。X询问S该车辆是否有水泡、火烧等重大事故,S承诺没有上述问题。后双方经过协商以 40300元的价款达成买卖该车辆的合同,2023年11月12日X向S微信转账1300元,2023年11月16日X向S转账了剩余的39000元,后案涉车辆过户登记至X名下,车牌号为黑E8VY26。而案涉车辆的交付为通过物流运输的方式运至X处,X支付了运费1400 元。
另查,案涉车辆原登记车主为S的父亲。
上述事实有X提交的闲鱼界面打印件、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车辆维保报告截图打印件、微信聊天截屏、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的陈述意见作为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S对于其出卖的案涉车辆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现该车辆经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评估存在质量瑕疵,与S向X出售该车辆时承诺车辆没有水泡、火烧等大事故不符,故对于X提出的返还购车款 40300元及因运输案涉车辆产生运费1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X提出的落户费 300元,因根据其转账记录是转给了案外人并非向S,且没有提供落户费的正式发票,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子支持。对于X提出的赔偿购车款3倍赔偿金 120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S与X均为普通的民事主体,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调整、规范,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六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S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退还X购车款40300 元、赔偿X支付的运费 1400元,X将案涉车牌号为黑E8VY26的别克GL8轿车及相关证照手续退还S;
二、驳回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8元,减半收取计1779元,由S负担421元,由X负担1358 元。
1年
2736分 (优于87.7%的律师)
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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