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找人办经济适用房,一二审均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华律网 2024年05月17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女,

      委托代理人马xx、范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

      委托代理人张孟虎,河南金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xx与被告刘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委托代理人马律师、范律师、被告刘xx委托代理人张孟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具有申请经济适用房资 格,被告称能为原告申请到,要求付费 280 000 元。2017 年 10 月 10 日,原告通过其配偶刘xx的邮储银行账户将 270 000 元 转入被告指定账户,另外 10 000 元为现金交付。后原告经济适 用房一直未申请到,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还资金,被告一直未返 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资金280 000 元及利息76 925.33 元(自2017 年10 月11 日起至2023 年7 月24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 年 7 月 25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辩称:1、2017 年 8 月左右,原告主动找到被告声称想要购买经适房,原告称只要为其寻找合适房源与开发商搭线即可, 自愿支付好处费 280 000 元。被告朋友李x手中有河南xx房地 产经营策划有限公司开发的南阳风情经济适用房资源。被告将李x介绍给原告,原告向李x支付好处费 280 000 元。李x将其中 的 10 000 元转给被告,将其中的 245 000 元转给李xx,李钰将其中的 230 000 元转给刘xx,由刘xx负责协调和办理。 事后经上述几人牵线,原告与xx公司顺利对接,并缴纳购房款 120 000 元,xx公司并向原告开具收据,被告已经完成自身义 务。原告主张被告、中间人退还其支付的好处费无事实依据,应 驳回原告诉请。2、原告为谋取个人利益,在没有办理经适房资 格情况下想通过非正规渠道谋取经适房,违反公序良俗,扰乱经 适房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的行为目的、手段非法, 不应受到民事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驳回起 诉。 经审理查明:2017 年 10 月 10 日,原告配偶刘xx向李x 转款 270 000 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 吴xx办理南阳风情小区房子的服务费 280 000 元”。被告提交 的银行流水记录及明细详情显示:李x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向 李xx转款 230 000 元,李xx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向刘xx 转款 230 000 元。 2017 年 10 月 10 日,河南xx房地产经营策划有限公司出 具收据,载明:“兹收到吴xx交来预留房款 2015 年 4 月 29 日 郭交款 120000 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 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 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原告欲通过被告 购买经济适用房并向其转款,以非正规途径购买政策性住房,该 行为违反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制度,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适用房管 理秩序,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xx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