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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近期更新2024.01.14浏览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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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两个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不同的犯罪行为。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相关内容的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3、客观方面的不同。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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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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