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

华律网 2024年01月25日 15:46:10

连带责任的规定,很多人其实是不知道的,这是属于债权债务的知识,所以我们相对来说是比较陌生的,平时只知道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一个基本的概念,但是对于连带责任不是很清楚,连带责任保证的含义是什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是如何的?无限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的概念?一般是如何承担连带责任的?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呢?华律网小编在本专题为您整理了关于连带责任的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目录

  •       1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       2无限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       3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
  •       4什么是连带责任
  •       5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情形是如何的
  •       6连带责任担保期间
  •       7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       8连带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       9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情形

1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下具体论述之。

      (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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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限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民法典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民法典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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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

      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含义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王某委托方某保管一台彩电.方某在保管期间借给元某使用,元某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方某对王某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元某对王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

      不真正连带责任因其构成要件和本身存在的特殊性质,具有以下特点:

      a.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多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存在个侵权行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b.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是两人或者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只有一个。也正是由于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多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多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承担完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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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是连带责任

      一、连带责任的概念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二、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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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情形是如何的

      一、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情形

      1、所谓特殊情况,特殊对“贷”。担保人若是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债权人合起伙来串通一气,诱骗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便可免责。

      2、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3、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的半年内,向保证人主张还款权力。若在此期间,债权人成为了“淡定哥”,没有行使权力,则视为主动放弃,担保人可再度回到放晴的天空,摘掉负债的帽子,呼吸新鲜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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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连带责任担保期间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表现为:

      1、结果不同。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而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为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从此法律规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诉请权利的,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

      2、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约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定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有协商确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而诉讼时效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预先排除或妨碍诉讼时效的适用,否则其约定无效。

      3、保证期限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根据除斥期间理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权利人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权力将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设立除斥期间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权利义务的不特定性归于确定,同时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有别,诉讼时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断、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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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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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连带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也没有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每个责任人同时向自己清偿,也有权要求其中某一个人清偿全部债务。比如甲搬家公司派员工李某为客户搬家,李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学王某帮忙,搬家途中,王某从车上坠地受伤。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和搬家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既可以向李某、也可以向搬家公司要求赔偿。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或单位对不足的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如小学生小明和小涛在学校里发生打斗,致小涛脾脏破裂,在场老师陈某没予制止。该案中,小明的监护人应对小涛履行赔偿责任,如果小明监护人无力全部赔偿,则应由存在一定过错的学校来承担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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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情形

      一、代理时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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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专业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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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有一笔借款纠纷,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是无限连带责任。请问担保人的保证期限是多少
【法律意见】
      连带责任不分无限、有限,就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关于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约定的话就是一般保证。
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未果,提出了涨息的要求,诉讼时效期中断吗3号批复】抗辩可以吗
不超过20年。可以随时主张,但在主张后就开始计算3年的时效,3年内催了,又再3年,一直到20年以后就失效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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