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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公费医疗
- 外文名
- free medical treatment
- 实施时间
- 2010年
- 改革试点
- 平谷区
- 解决问题
- 就医不方便 各区县间公费医疗人员待遇差距
- 所属分类
- 社保制度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根据《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将取消大学生公费医疗的待遇。
从1998年起,在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后,除中央直属机构、广东省直机关单位及极少数省级机关外,全国其他省份的公费医疗制度已陆续完成了与城镇职工医疗的接轨。
国发〔1998〕44号文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退休人员被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平谷区作为北京市医疗改革试点区,2009年5月起在全市率先试行公费医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全区2万多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将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主要分三级,包括中央、市级、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总人数超过100万人。2010年,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要求,公费医疗改革将先行在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年内区县所属公费医疗单位都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预计涉及人数45万。
此次公费医疗改革将以“改革实施后现有待遇不降低”为原则。各区县公费医疗标准并不相同,公费医疗改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所享待遇将包括基本医疗、公费医疗补助两部分。改革后,各区县所享的公费医疗补助部分肯定也不尽相同。
(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
(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
>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
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
>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
(3) 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
(4) 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2013年起取消公费医疗
2013年1月起,南京市将取消公费医疗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参加职工医保,实现机关事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制度政策、统一参保缴费、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医疗服务。
据介绍,南京有参加企业职工医保人员330万名,有约20万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将和企业参保职工一样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就医、购药,按照职工医保和大病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同时,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各参保单位可在参加职工医保外,另行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2012年元旦开始,北京市22万市级公费医疗人员被正式纳入医保,其中包括教师、医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等,将可持社保卡就医。2011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根据这一规划,5年内,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将达到70%。
规划提出,北京市将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人社部门介绍,北京市计划逐步缩小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医保制度报销比例差距,其中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将达到70%。
1月18日电日前,北京市宣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市属公务员、事业单位等约22万人取消公费医疗,并入职工医保。公务员医疗保障改革再度引发公众关注。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此后,全国大部分地区根据文件精神,陆续取消了公务员公费医疗,对在职和退休公务员(离休人员除外)实行医疗保险。山东、广东、江西、江苏、湖北等7地公务员尚未全部取消公费医疗。
其中,河北全省在职和退休的公务员全部加入医疗保险,2.8万左右离休人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
在山东省17个地市中,除济南、烟台尚未完全取消公费医疗外,其他15个地市都已经实现了全员参保。2012年,山东省计划将省直机关公务人员和其他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医保范畴,具体方案还在调查研究中。
广东绝大部分地市已完成了公费医疗制度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接轨。其中,深圳市公务员1992年就全部参加了职工医保。虽然广东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及广州市公务员并未完成公费医疗与医保接轨,但广东省、广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均表示,公费医疗改革并没有停顿。
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仍享受公费医疗。符合湖北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人员有:在职及离退休公务员、医疗统筹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职人员年满1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此外,还有数万名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
大多数被采访的公务员普遍表示接受医保,认为可以化解许多矛盾和问题,也避免了财政方面的入不敷出。有人说,“以医疗保险取代公费医疗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