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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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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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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组)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它是中国现阶段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农业生产中农户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承包经营集体的土地和其他大型生产资料(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分到农户经营),按照合同规定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其经营收入除按合同规定上缴一小部分给集体及缴纳国家税金外,全部归于农户。集体作为发包方除进行必要的协调管理和经营某些工副业外,主要是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1]
中文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外文名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with remuneration linked to output
创始人
邓小平领导集体及小岗村民

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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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最基本的资源,人类将长期继续在土地上生存和发展。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经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有保障功能发展功能,尤其对于中国广大的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
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开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当年,小岗村粮食大丰收。
该“生死状”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开始。
(1)包干到户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
(2)包产到户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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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
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关系全村命运的一次秘密会议此刻正在这里召开。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在会上,队长严俊昌特别强调,“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1978年,这个举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也是一个勇敢的甚至是伟大的壮举。
1979年10月,小岗村打谷场上一片金黄,经计量,当年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队1966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从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来,在关于农村的文字中,“包产到户”是个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也是常被质疑和批判的。即使在小岗村获得丰收的1979年,批评“包产到户”的声音也是不绝于耳。
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一次重要谈话中公开肯定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当时国务院主管农业的副总理万里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对这一举动表示的支持传达一个明确的信息:农村改革势在必行。
1980年9月,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肯定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3]
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其后几年的一号文件均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2]。此后,中国政府不断稳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使广大农村地区迅速摘掉贫困落后的帽子,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中国因此创造令世人瞩目的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世界上22%人口的奇迹。

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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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合同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中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83年1号文件标志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改革的一项战略决策的正式确立。[4]1991年11月25日―29日举行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钩,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农村生产力。

改革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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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的土地制度

到1952年底,全国广大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已全部完成,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结束中国社会的半封建性质,土地由剥削阶级所有转为归农民所有,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解决民主革命时期留下的最大问题,同时也有力激发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大大解放农业生产力,使农业生产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

农村合作化运动

土改以后,在农村又掀起农业合作化运动。这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初级农业合作化阶段
土改将封建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私有制后,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结合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开始引导农民走向合作化道路。先是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进而建立农业初级合作社,农民通过土地入股、集中经营、统一分配的方式联合生产,其实就是把土地的农民私有制转变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

从1955年秋开始,高级合作社开始在全国推行,由于强大的政治压力和群众的盲目热情,只用一年半的时间,就在全国范围内完成组建农业高级合作社的任务。在高级社中取消按土地和农具入社分红制,出现“一大二公”,把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改成合作社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农民私有被集体统一所有代替。1956年12月,全国共建高级社54万个,入社农民占总农户比重为87.8%。到1957年,全国共建74万个高级社,1958年又合并成2.6万个人民公社。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脱离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加上高度集中的劳动方式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影响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约束。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这次土地改革,把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户均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包合同履行的监督,公共设施的统一安排、使用和调度,土地调整和分配,从而形成一套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纠正长期存在的管理高度集中和经营方式过分单调的弊端,使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由单纯的劳动者变成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从而大大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较好发挥劳动和土地的潜力。
为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986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使这一制度更加明确,它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这种土地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只是把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分开了。但在当时,对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来说,的确取得很大的成就。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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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
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中共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这种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中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实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打破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旧的农业耕作模式,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历史选择,该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传统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大集体时期)相比具有较大的进步,在改变农村经济格局的同时,奠定经济发展和后续改革的基础,调动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为中国农民脱贫起到重要作用,推动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极大改变中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被邓小平同志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

土改区别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土地改革是把土地分给农民,实行类似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本质上还是封建主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把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承担一定的义务,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农民只有经营权使用权,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的。
人民公社化运动给农业发展带来消极后果:
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在“大跃进”中发展起来的。它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即规模大(一般为两千户左右)、公有化程度高。权力过分集中,基层生产单位没有自主权,生产中没有责任制,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这极大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左倾”错误严重泛滥开来,造成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是导致1959年~1961年严重困难的原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对农业生产的积极影响:
研究表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是一次性的突发效应,到1984年全国范围内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这种制度变迁的冲击已经释放完毕。另外,农业的发展和农村市场化政策的逐步实行,使得农村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劳动力加速从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1978—1984年中国农产品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长42.23%,其中46.89%归功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集体耕作制度的体制改革。

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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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发挥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既能适应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经营,也能适应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因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中国会继续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体体现于集体和农户的两个经营层次。集体在经营中的作用主要在土地发包,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农户则成为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统”和“分”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是双层经营的主体,承包家庭经营是双层经营的基础,离开其中任何一方,联产承包责任制就不能成立,双层经营体制就不存在。可以这样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如果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离开“统”的功能的发挥,家庭承包就失去主体,家庭经营实质上就成为个体小农经济,偏离农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如果离开承包家庭的分散经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不能得以充分发挥,农业集体经济就失去活力,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也就不能发挥。

制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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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意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中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使广大农民获得了充分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5]
第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过去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使农民的劳动与收入直接联系起来,极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4]
第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确立了家庭经营的主导地位,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赋予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利,提高了效率。[4]
第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也为非农产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开辟了更广阔的道路。[4]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本上体现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关系。而这一直接结合的特殊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题中应有之意。马克思认为,“不论社会生产形式如何,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要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不同的经济时期。”在阶级社会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作为阶级社会最后社会形态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如此,也恰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规定着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使资本主义的生产社会性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基本矛盾不断激化,导致一次又一次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面危机。也正是为解决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马克思、恩格斯从无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出发,提出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科学设想。恩格斯指出:“私有制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显然,恩格斯所阐述的作为对资本主义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否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公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紧紧与土地直接结合在一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解放中国农村的生产力,开创中国农业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黄金时代,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中国农业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农业的发展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由于利益的内在推动,使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从而推动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总之,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经营规模小

中国自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农村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深入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的局限性逐步显现出来。现代社会的许多生产经营活动,其收益都是与规模经济密切相关的。规模经济是假定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要素配置同比例增加引起的超额收益增量。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是指与一定的农业生产技术相适应,在保证提高土地生产率的前提下,使农户经营的耕地面积得到适度扩张,从而使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的农民取得规模经济收益,收入水平与其他行业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基本持平。中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各种质量的土地均匀搭配。80年代中期,平均每户所承包的土地只有8.35亩。到了90年代中期,中国农户平均拥有的耕地下降到6亩,户均承包土地9—10块,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亩。如此细小分散的农田结构,耕作经营十分不便,农民无法进行大规模的投入,农业技术进步的成果无法体现出来。而且由于每户的农田分散,给日常的经营管理造成很多麻烦,浪费了很多人力。这一切都导致中国农业的规模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显现出来。

限制农民的择业自由

中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制度,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农民没有对土地的自由处置权。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一方面限制农田的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限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及其选择谋生方式的自由。农民经常处于自己耕种,可是收入太少,完全抛荒又有点可惜,同时怕被集体处罚或者收回,所以有很多地方出现由妇幼老弱耕种的现象,只是对较好较近的土地进行管理,把经营土地当成义务,目的只是保留对承包的土地应有的那点权利,有的农民则为保留对承包土地的权利,徘徊在留守耕地与外出择业之间。因此,土地是处于半充分利用,甚至许多地方都出现大片的田地被荒芜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也限制农民的自由择业。

农业生产长期高成本

在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中,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是靠集体组织来进行的。因为一方面农户个体能力有限,无力单独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农村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在公有制下,由私人建设不符合经济学原理。但是,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中诸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建设等公共产品的建设,起到阻碍甚至破坏的作用不可忽视。如:一条水渠自上而下,水渠的产权归集体所有,具体为能够从该水渠中得到灌溉利益的农户共同所有,产权主体不具体,因此,处于上游田块的农户为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往往会破坏水渠的规划设计,私自破渠灌溉(公地悲剧),从而造成对农村中公共产品的破坏。另一方面,对于农村中需要修建的上述等公共产品,却因占用土地的问题难以解决或解决的成本过高而无法实施。农村中的公共产品长期建设不足,甚至已建的公共产品遭到破坏,直接导致农业生产长期的高成本。

不利于农业科技提高

现代农业的发展及农业的现代化离开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寸步难行的。在农业发达国家,其农业的发展大都充分考虑科技成果在农业中的推广,它们充分利用新的科学技术,发展农村的灌溉事业,普及机械化,推广生物技术和改进耕作方法,使其农业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中国由于是家庭分散经营,每家每户分得的土地极其有限,每户的总产量不高,在当前的农产品购销政策下,主要农产品比较收益低。因此农民一方面是缺乏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难以进行更大更多的技术改造;另一方面中国农民也缺乏提高农业科技水平的动力。因为每家每户土地有限,只要靠部分劳动力或劳动时间就可以耕种,不需要普遍使用机器等新技术,也不便普遍采用机械化耕种,因为小块土地分割阻碍机械化的推广。

增加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有对自己生产活动的自由安排权,同一地区农作物在耕作时间上虽总体上一致,但也有前后的差别。而恰是这种前后的差别,就会导致农作物的生产、管理成本增加。如,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方面,由于有的病虫害具有扩散性和流动性,先耕种的田块可能先发生,也首先进行防治,但先发生病虫害的可能已感染后耕种的田块,后发病虫害的又会继续感染已经防治过的田块,所以只有继续且加大防治,直到农作物成熟。这样反复多次,导致生产的成本增加,也导致农产品农药残留高,品质下降,相对收入减少。另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许多地方为了做到平等,分配土地实行“远、近插花”,“好、中、差搭配”,土地碎化分散,而且,因为经营权到户,农户经营权不受外来干涉,每个农户中,随着儿女长大分居,同时,也要对本户经营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分配,因此,土地进一步碎化。农民在这样细小的土地上耕作,必然增加许多时间成本,从而导致总成本的增加。

制约农民靠经营提高收入

土地使用权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护手段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来,土地使用权长期作为一种政策规定在运行,而不是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在操作。地方政府部门随意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缩短承包期限,中止承包合同,收回农户承包地高价发包,非法征用农地等侵害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农民对土地占有和使用不稳定,导致农民缺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热情,土地经营短期化行为不可避免,土地资源处于掠夺式经营中,这种缺乏投资的土地,必然导致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生产条件无法改善,科技含量低,农业生产力无法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专业化程度低

市场化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特征之一,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推行的土地经营分散化,难以协调农户在商品生产经营中的利益矛盾,难以克服分散农户在商品生产中的盲目性,经常会出现“跟风农业”现象,风一来,农户盲目跟进,生产供大于求,价格下跌,产品难销。力不从心的分散农户经营个体,得不到市场上供求的准确信息,使农业生产经营经常处于一种不稳定的震荡之中,同时家庭经营的规模过小,专业化程度低,使农民也没有多少产品进入市场,即使进入市场的农产品,交易方式也是分散成交,加大市场交易的成本。

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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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生产关系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生产力发展到原有的生产关系阻碍其发展的时候,这就要求对生产关系进行调整。然而,需要调整生产关系时的生产力的标志又是很难确定的,只能从一些经济现象来进行判断。在现阶段,就农村而言,就是随着中国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土地制度的正效应已渐减弱,农村中已自发出现土地流转等现象,说明现行单纯以实物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已不再完全适合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应当进行农村土地制度创新。
中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从各个方面提出许多创新思路,笔者认为以股份制形式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方式,不失为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变革的一种有效形式。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兼顾土地开发利用的社会目标、集体目标和农民家庭目标,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因此,人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是符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的。而“土地股份制”,是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利用股份制多层产权结构的特点,把土地分解为价值资产和实体资产,进而把土地所有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在“二权分离”的基础上,形成农民拥有土地资产的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租佃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土地使用权,从而实现土地股份制与土地经营租佃制相结合的双层产权制度。它是完善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有效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农业生产领域,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收益为基数,以土地使用权作股,变以人划地的集体所有为社区农户的股份共有,再经过公开竞争投包经营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仍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并体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地权均等原则,只是把实物形态的土地均包转变为价值形态的土地均包,把家庭承包制的分配方式和股份分红结合了起来,显然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保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内核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创新。这种思路在制度路径依赖、变迁成本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第一,土地股份合作制可有效扫除土地集中的基本障碍。土地实物由社区集体组织掌握,统一发包,社区成员只能凭借土地承包股权而取得股酬,但无权控制土地实物。
第二,土地承包权的股份化,有助于土地流转机制的建立。因为土地承包权股份化后,农民转让的只是土地的经营权,这样就维护了农民的既得利益(承包权通过监督权和收益权体现出来),从而有利于土地流转机制的建立。
第三,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的土地规模经营,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否定,而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保留家庭经营的内核。首先,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是对两权分离进行新的发展,农户保留了原有土地承包权,以股份形式表现出来,并据此参与分红,而把土地经营权交给股份合作企业,从而扩大土地经营的规模。其次,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保留家庭经营的内核,顺应中国农业经营形式的发展趋势。再次,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实行按股份分配,没有否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分配方式。
第四,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的土地规模经营,仍然坚持地权均等的原则。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的土地规模经营,仍然坚持地权均等的原则。它把原承包户的承包权股份化,使他对土地的承包由原来的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他的土地承包权继续保留下来,其权利大小与他原先承包的土地数量一致,完全符合均等原则。土地经营权则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交给股份合作企业支配,实现有效地流转,有利于土地的集中,进而促进规模经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