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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法定最少数额的工资叫最低工资,工资也有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奖励工资等各种划分。在政治经济学中,资本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4029元。[11]
目录
己润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具有发放上的时间规则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捆棵元单位依据法律规定、章档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酷删姜牛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晚求翻凳去海遥组。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洪局汗一种主要形式。
工人工资的多寡“取决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敌对的斗争”,而且在这种斗争中,工人必然会处于下风,他们的工资水平只能是“最低的和唯一必要的工资额”,这个额度只能让工人维持一种“‘普通人’即牲畜般的存在状态”,这点工资只能让工人维持自身生活。[3]
在支付工资的那一天,称为“工资日”,按照每个公司跟雇员所签定的合同不一样。当月工资一般次月发,有3号、5号、7号、10号、15号等。
工资受法律保障,过期15日不支薪称为“欠薪”,雇员可以依《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追讨雇主。
底薪:是每月每期固定的金额。
绩效:是公司员工在劳动中生产的产量额。
津贴:包括高温津贴、中夜班津贴、交通津贴、房租津贴、电话补贴、餐费补贴等。
2023年,国家统计局编著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2023》公布了2022年31个省份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从平均工资来看,非私营单位中,共有18个省份超过10万元,其中前十名分别是上海、北京、西藏、天津、浙江、广东、江苏、青海、宁夏和重庆。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4029元,比上年增加7192元,名义增长6.7%,增速比上年回落3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6%;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5237元,比上年增加2353元,名义增长3.7%,增速比上年回落5.2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7%。 [11]
年份 |
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 |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 |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 |
2016 |
- |
42833 |
67569 |
2017 |
- |
- |
- |
2018 |
68380 |
49575 |
82461 |
2019 |
75229 |
53604 |
90501 |
2020 |
79854 |
57727 |
97379 |
2021 |
- |
- |
106837[2]
|
2022 |
- |
- |
114029[10]
|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各种实物的发放。
最低工资的标准为发放现金的最低标准。
2、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报酬的方式。
社会主义国家确定和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原则、形式、办法和规定的统称。工资制度是工资政策的具体表现,它决定于国家和企业的生产水平与经济方针,同时它也影响生产、工作的发展。
·工资指导线制度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国家设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为了依法维护广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最低工资标准在执行中却未能让那些中小民营企业的职工受益。也就是说,在全国各地,职工拿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依然存在。即便是向劳动仲裁部门举报和投诉,仍然不能实现依法维权的目的。[5]
中国工资分配原则的确定,必须符合两项基本要求:
该项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包括:
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以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并通过下述途径贯彻实施:
通过工资分配立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需要;
工资集体谈判或协商实际上是劳动力供求关系决定工资率的市场机制延伸到企业而演变为工资增长由劳资双方共同决定的机制。我国的资本与劳动的分配关系并不平等,因此有必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这是现代民主与公正在工资收入分配上的综合体现。[4]
在国家一级,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成央企工资增长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确定中央集团企业的工资增长幅度区间;在地区一级,省国资委、省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成省国企工资增长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确定省属国有企业的工资增长幅度区间。[4]
对于集中在某一地区、数量较多、又难以开展协商的中小私有企业,可由当地的雇主组织、工会组织、政府部门组成中小企业工资增长援助委员会,对其给予工资集体协商的帮助、指导、协调和斡旋。其他企业则实行比照方法,选择产权形式相近企业的协商制度模式作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模式。[4]
指对从事不同岗位、担任不同职务的职工,根据其技术复杂程度、劳动繁重程度、操作熟练程度和工作责任大小等因素,划分劳动等级来相对区分其劳动差别,在按劳动等级规定相对应的工资等级标准,据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类基本工资制度。工资等级制度一般采取计时工资制的形式,如工人的基数等级工资制、职员的职务等级工资制等。工资等级制度计量的是职工潜在形态的劳动,只反映其可能提供的劳动量,而可能提供的劳动量同实际提供的劳动量往往存在差异。如果严格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实际支付工资时,就应在劳动考核的基础上,体现增减浮动。
指以技术复杂程度为主要考核依据、适用于技术工人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在进行“考工”的基础上,按照工人所达到的技术等级确定相应的工资等级,据以支付劳动报酬。它有工资等级、技术等级标准和工资标准三个要素组成。适用于技术复杂程度较高、工人劳动差别较大、分工较粗及工作物不固定的工种。
指既按岗位之间的综合劳动差别,又按岗位内部的技能差别加以划等而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它同“一岗一薪”的岗位工资制的主要区别在与,在岗位内部也要按职工的技能差别,划分少许等级,实行“一岗数薪”。岗位等级工资制借予技术等级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之间并兼容两者的优点。它适用于有少许技术深化要求的一线熟练工。
指按照工作人员所任职务分等级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的等级差别,是根据职务高低、工作繁简、责任大小和业务能力等因素综合估量后确定的。实行一职数级、上下职务间有一定交叉的办法。每个工作人员都只能在本职务的工资等级区间内提升工资,只有晋升职务才能进入高一级职务的工资等级区间。职务等级工资制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中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
特殊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支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有称“拆帐工资制”或“分成工资制”。指对职工个人(或小集体按实现固定的比例对其所创纯收入(或毛收入)拆帐分成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制度。一般实行除本分成,既可以对职工个人提供的超过某个技术的纯收入分成支付奖金,也可以用于个人独立操作、以提供劳务为主、劳动成果能够以价值量直接考核到个人的餐饮服务业(如理发)或某些小型手工作坊(如来料加工服装的工场)。如对职工小集体(班组) 实行提成工资制,则还需解决小集体内部的按劳分配问题。
计算公式:
基本素质附加工资=司龄津贴+工龄津贴+学历津贴+职称津贴。
又称“分解工资制”。指按照制约职工劳动提供量的各个因素,或者按照工资承担的不同职能把工资分解为几个部分分别加以报酬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前者如突出技术复杂因素的工资结构中的技能工资部分;突出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因素的工资结构中的岗位工资部分;突出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因素的工资结构中的职务工资部分;等等。后者如承担保障职能的工资结构中的基础工资部分;承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职能的工资结构中的工龄工资部分;承担补偿在特殊时间、地点、条件下劳动超常耗费职能的工资结构中的津贴部分;承担超额劳动报酬职能的工资结构中的奖金部分;等等。它们既相对独立、各有自己的运行规则;又互相制约,以符合客观要求的合理比例组合称一份完整的职工工资。这是中国广大工资工作者在全国第三次工资改革中的一个创造。它使按劳分配更有针对性,使工资的各种职能普遍得到加强,故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普遍接受。
计时工资是指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工资等级以及工资标准检验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
按照工人的劳动时间支付的工资,是资本主义工资的基本形式之一。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出卖劳动力所得的工资,是由资本家按照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价值支付的,工人按一定时间出卖劳动力,工资就要按一定时间来计量和支付,表现为日工资、周工资、月工资等。计时工资实际上是按照劳动时间支付的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
计时工资具有几个特点:
1)直接以劳动时间计量报酬,适应性强;
2)考核和计量容易实行,具有适应性和及时性。
指通过承包合同把某项生产、经营(或作业)任务的完成时间、产品质量要求、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完成合同后规定支付的工资数额一起承包给职工个人或班组集体,然后依据合同履行情况支付工资而不管其用工多少的一种工资制度。实行这种工资制度,劳动成果同报酬之间联系的直观性强,能更好地激励职工提高劳动效率。承包工资制适用于建筑、煤炭、地质勘探等行业,也适用于生产经营中那些限时限刻要拿到成果或有所突破的薄弱环节或攻关任务。
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计量和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
按照工人所完成的产品数量或作业量支付的工资,是资本主义工资的基本形式之一。计件工资是由计时工资转化而来的,是变相的计时工资。例如:在实行计时工资时,工人的日工资额为3元,每日的产量为10件;而在实行计件工资时,计件单价是按照日工资额除以日产量来确定的,即3元÷10=0.3元。
工资形式的差别,并不改变工资的本质。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的本质是相同的,它们都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
计件工资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3.有限计件工资。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规定其超额工资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
4.无限计件工资。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超额工资不加限制;
6.计件奖励工资。产品数量或质量达到某一水平就给予一定奖励;
7.包工工资。把一定质量要求的产品、预先规定完成的期限和工资额包给个人或集体,按要求完成即支付工资。
定额工资是按照劳动定额完成的情况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定额工资制是专指国家对企业的工资基金实行按某种定额提取的制度,比如前苏联实行的“工资基金定额制”。这一制度规定了每1卢布产品中应含的工资定额,每增加一卢布产品,即可按工资定额相应增加工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定额工资制是指企业在劳动者进行多种形式的定额劳动的基础上,按照劳动者完成定额的多少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 以上各种认识,各有各的道理。但比较而言,最后一种认识更符合中国当前企业工资分配的实际情况。
根据这一概念,定额工资制应包括三个组成要素:第一,能反映职工劳动量的各种定额,即职工无论从事何种具体形式的劳动,都必须明确具体地规定生产、工作和应完成的数量及质量;第二,各种定额都应该有科学准确的计量标准,并能进行严格的考核;第三,职工工资的多少取决于其完成定额的多少。完成定额多,其工资就多;完成定额少,其工资就少。任何一种工资形式,只要具备上述三个要素,即可称之为定额工资制;反之,若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称为定额工资制。
通过以上对客额工资制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定额工资制并不是特指某一种具体的工资形式。它是对具备上述三个组成要素的多种工资形式的科学概括。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对各种工资形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个要求就是:企业的工资分配应以定额劳动制度为基础,职工的工资收入应与其完成的定额紧密联系,并随着完成定额的多少而上下浮动。
浮动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随着企业经营好坏及劳动者劳动贡献大小而上下浮动的一种工资形式。
社会主义条件下,每一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是不断变化的,因而,从工资的本质形态来说,他的工资应该是浮动的而不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在过去很长时期内,职工的基本工资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上就成为固定不变的了,致使职工的基本工资与其本人的实际劳动贡献和企业经济效益脱节。80年代初期,遵循克服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的指导思想,许多企业探索试行了浮动工资这种新的工资分配形式。这是一种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经营好坏、职工劳动贡献大小紧密联系起来,并随之上下浮动的工资形式。
奖金是对超额劳动的补贴,以现金方式给予的物质鼓励。
奖金作为一种工资形式,其作用是对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报酬。奖金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社会所需要的劳动成果时,所给予的物质补偿。
地区津贴;
野外作业津贴;
井下津贴;
夜班津贴;
流动施工津贴;
冬季取暖津贴;
粮、煤、副食品补贴;
高温津贴;
职务津贴;
放射性或有毒气体津贴。
影响工资的因素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种。
1、内在因素
所谓影响工资的内在因素,是指与劳动者所承担的工作或职务的特性及其状况有关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者的劳动
关于劳动,可区分为三种形态,一是潜在劳动形态,也就是蕴藏在劳动者身上的劳动能力,潜在劳动形态对工资的影响在不同工资体系中是不一样的,在职能工资制下,潜在劳动形态比在年资工资制及职务工资制下得到更为突出的重视。潜在劳动形态发挥的结果首先表现为流动形态的劳动,它可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成为计时工资的依据。流动形态劳动最终会凝结为物化劳动形态,它可以用生产的产品数量或工作数量的多少来衡量,成为计件工资的依据。
2)职务的高低
职务既包含着权力,同时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3)技术和训练水平
原则上,技术水平越高,所受训练层次越深,则应给予的工资越高。这份较高的工资不仅有报酬的含义,还有积极的激励作用,即促使劳动者愿意不断地学习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水平,并从事更为复杂和技术要求更高的工作。
4)工作的时间性
对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他们所从事的工作通常都是长期的,而另外一些劳动者则从事季节性或临时性的工作,这部分劳动者的工资无论是以小时、周还是以月计算的,一般都比正常受雇劳动者的工资为高,其基本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这些人在工作季节或期间过去之后,可能会不容易找到工作,而在失业期间他们将没有收入来源;二是,这些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很可能得不到社会保障的保护,因为雇主或企业通常不需要为他们支付劳动保险等费用;三是,这些劳动者很可能不享受企业福利,所以,工资支出应适当高一些,以为这部分劳动者的生活提供一定的缓解余地。
5)工作的危险性
有些工作具有危险性,妨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人的生命,还有些工作具有比较恶劣的工作环境,这样他们的工资就应当比在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工作的人的工资为高。这种高工资的作用一方面用于补偿他们的体能消耗、耐力和冒险精神,另一方面,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也是一种鼓励和安慰。
6)福利及优惠权利。
有些企业办有种种福利或给予职工若干优惠待遇,作为职工工资收入的补充,而没有福利或优惠的企业,则需在工资方面给予适当的弥补,方能维持企业骨干人员的稳定。
补偿劳动者过去的投资。
保持平滑的年龄收入曲线。
2、外在因素
所谓影响工资的外在因素,是指与工作的状况、特性无关,但对工资的确定构成重大影响的一些经济因素。与内在因素相比,外在因素更为具体而易见。
2)企业负担能力;
4)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
5)劳动力的潜在替代物;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督办工作。用人单位、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这是山西在根治欠薪制度设计层面,首次把实际施工人即包工头列入欠薪清偿主体。[6]
天津银保监局等部门先后联合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明确对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强调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管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确保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如遇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相关款项将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进行动态调整。
为解决好支付理赔问题,防止出现欠款和扯皮推诿现象,安徽明确提出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推送至省级实名制监管平台。
2018年,人社部等30个部门签订了《联合惩戒备忘录》,加大了欠薪违法行为的社会公布力度,并全面推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有关个人,做到“应列尽列、及时列入”。相关部门将依据职责,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实施惩戒,提高失信违法成本,以期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