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某公司管理人、陈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律网 2024年04月26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6年10月18日,被告陈某某、刘某和邓某签订了发起人协议,约定“为了尽早打开宁波天蒂家公司(暂定名,具体公司名称以最后工商局核准)的装修市场,发起人陈某某、邓某、刘某同意委托宁波汉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宁波广播电视集团签订广告业务合同。广告费:1000万元,由陈某某、邓某和刘某三位发起人按照约定的宁波天蒂家公司的认缴比例出资。公司成立后,三位发起人支付的广告费作为股东出资”。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2月22日,邓某向宁波广播电视集团分多笔转账共计10000000元。2016年12月22日,天蒂家公司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36000000元,其中被告陈某某认缴出资21600000元,被告刘某和邓某各认缴出资7200000元,认缴期限为2046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邓某。2017年1月11日,天蒂家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通过如下事项“一、同意邓某转账给宁波广播电视集团的1000万元广告费作为股东实际出资;二、同意1000万元广告费中邓某出资200万元,陈某某出资600万元,刘某出资200万元”。2017年6月16日,天蒂家公司注册资本由36000000元减至1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某。

      另查明,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被告陈某某向天蒂家公司转账共计4450000元,其中475000元备注为投资款,其余部分备注为往来款、部分无备注;案外人邓(陈某某妻子)分多笔向天蒂家公司转账共计1000000元,无备注;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11月20日,被告邓某分多笔向天蒂家公司转账共计7273140.50元,被告邓某、刘某一致确认其中4000000元系被告邓某受被告刘某委托向天蒂家公司缴纳的投资款。

      再查明,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浙02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蒂家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日期为2019年1月14日的天蒂家公司资产负债表载明“实收资本(或股本)1700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从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天蒂家公司信息资料、从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福明税务所调取的天蒂家公司财务报表,三被告提供的《广告业务合同》《三方协议》、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发起人协议、股东会决议及光盘(天蒂家公司宣传广告)为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宁波天蒂家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900元,由原告宁波天蒂家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案例评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案中,原告作为破产管理人向天蒂家公司的三位股东,即三被告追收未缴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三被告剩余未出资8300000元的依据系其调取的涉案2019年1月14日天蒂家公司资产负债表,该资产负债表记载公司实收资本为1700000元;三被告辩称三人向天蒂家公司的出资款10000000元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已经以广告费的形式支付给宁波广播电视集团。庭审中,原告对于被告邓某向宁波广播电视集团共支付10000000元广告费的事实并未提异议,对于天蒂家公司的减资程序也未提异议。然本院注意到,从发起人协议和银行流水看,三被告转入天蒂家公司的款项在涉案2017年1月11日股东会决议召开之前已经达到10000000元,但在2017年6月16天蒂家公司减资之后,被告邓某、陈某某仍陆续有较多款项转入天蒂家公司,对于该部分款项的性质,三被告称均用于公司经营,且已亏损完毕。鉴于原告对于三被告向天蒂家公司的转账总金额并无异议,并陈述天蒂家公司的现存债务发生在天蒂家公司减资之后,且未就三被告提供的发起人协议、股东会决议等反驳证据提出实质异议,在三被告对出资过程以及多余投资款的去向作出合理解释后,原告亦未能提交有效的补强证据,故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属于典型的股东出资瑕疵,在实际运营中,这种的情况非常多,这也给我们作股东的敲响了警钟,新的公司法修改无疑加强了这方面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