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一个疑问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

      在《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解释中有说:“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对此条文深感疑惑。假如有这么一则案例:一家电脑公司通过与货运公司办理铁路托运手续托运30台总价款为10万元的电脑,途中因意外事故致使电脑全部损坏。
      电脑公司在托运时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后电脑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经审查后,赔偿了电脑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电脑公司在取得保险赔偿后立即又以运输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运输公司承担其余5万元的损失。如果此时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是电脑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求偿请求都得到实现,那么货运公司岂不是为了这批电脑而支付超过10万元的赔偿金了吗?这还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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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2018-02-21

      货运公司一共就支付了10万元的赔偿啊。 电脑公司得到保险公司五万,货运公司五万。共十万。 保险公司赔给电脑公司五万,又向货运公司要了五万。收益为零。 货运公司赔给保险公司五万,电脑公司五万,共十万。 这不一共才十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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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02-21

      楼主,保险公司赔付了5万元之后,他取得的代位求偿权的额度是多少?是10万元吗?   你再好好看看法条,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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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

      2018-02-21

      呵呵,你的理解有误 保险公司取得的代为求偿权只是其赔付的金额限度之内,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的代为求偿权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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